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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北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冉**因诉禹州市公安局、禹州市人民政府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襄行立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冉**上诉称,上诉人遇到了黑恶势力的刑事案件,但是禹州市政府、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还借用公权力,包庇犯罪,打击报复举报人,造成特别重大案件。受理违法犯罪和行政公权力人的渎职犯罪是人民法院的天职,也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相关规定。因此,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起诉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襄行立字第6号行政裁定,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并处分原审法院相关涉案人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起诉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禹州市公安局依法惩办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并对禹州市公安局、禹州市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的报复陷害罪、渎职罪等进行追究处罚,所诉事项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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