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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王**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王**因诉董**、禹州**公司、中国人**州支公司、河北省高**队三支队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立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彭**、王**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定的立案受理条件。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起诉的属于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立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对本案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在未立案受理案件的情况下,直接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应当予以纠正。另,一审法院适用《最**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六)项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立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

二、由禹州市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彭**、王**的起诉重新予以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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