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诉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立行初字第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徐**上诉称,因被起诉人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诉人退休工资套改错误,上诉人起诉要求被起诉人补发工资差额和差额工资对应的医保。因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直不依法落实国家政策,纠正错误,上诉人依照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再次起诉被起诉人要求纠正错误。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为由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立行初字第08号行政裁定,对本案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纠正对其退休工资套改错误、补发工资及相应医保一案,生效的河南省**民法院(2014)许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对该案已经做出处理,现上诉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为由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