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因要求确认被告将其宅基地转为国有土地行为违法和撤销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郑**(2012)04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于2015年5月8日向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郑州市中**庙村民委员会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张*男,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黄*,第三人郑州市中**庙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陈**、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世代居住在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村,且合法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编号为郑中原集用(2008)第0130号]和建筑许可证[编号为(2004)郑城规民管许*第(004)号]。2015年2月,原告通过信访获悉,被告以三官庙村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为由,直接批准将包括原告在内的宅基地转为国有,并向三**委会颁发了郑**(2012)04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将原告的宅基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违法;2、撤销被告在三官庙集体土地上颁发的郑**(2012)04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诉讼中,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1、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郑中原集用(2008)第0130号]一份;

2、郑州市个人建房规划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004)郑城规民管许*第(004)]及总平面位置图一份;

该组证据证明原告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土地权,对地上建筑物享有合法所有权。

第二组证据

1、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中原区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复印件((2014)70号)一份;

2、《关于中原区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复印件((2014)147号)一份;

3、2014年7月25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对何**答复及注销公告复印件各一份;

4、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宋**等5人)一份。

该组证据证明被告于2002年12月7日作出了涉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是通过信息公开和信访途径得知。

第三组证据

1、2015年6月11日中原区政府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一份;

2、三张照片;

3、受案回执一份。

该组证据证明1、三官庙村改造范围内共涉及土地408亩,涉及520户,近4000人,其中村民196人;2、被告以及第三人依据村民会议决议不能代表4000人,最多只能代表196人。3、何**的房屋在2015年8月1日被偷拆,公安局已经立案。

被告辩称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辩称,一、原告起诉超出了起诉期限。2012年9月29日,中原区人民政府、中原区国土资源局就注销三官庙村改造范围内所有原土地登记并注销相应土地证书、地籍调查审核结果进行了公告,公告期为一个月,期间并未有人提出异议。因此原告起诉已超过2年起诉期限。二、被告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理由如下:1、2012年9月20日,三官**员会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三官庙村u0026ldquo;城中村u0026rdquo;改造土地确权和注销原土地登记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同年9月29日,三官**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全村土地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议》,同日,作为涉案土地原土地所有者,三**委会填写了土地登记申请书并提出对涉案土地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2012年9月29日,郑州市中原区政府、区国土局将土地审核结果予以公布。2012年9月21日,三**委会向郑**国土资源局、中原区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三**道办、中原区人民政府出具了相关证明。2012年12月7日,被告作出批复同意为三**委会办理国有土地初始登记。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赋予赋予了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集体所有土地和其他财产,以及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事项的权利。三**村委会作为原集体土地的管理者,根据村民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代表全体村民申请并同意注销原各户宅基地使用证及其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并决定原集体土地依法转化为国有土地后,仍归本村民集体使用,土地收益归集体所有,上述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也为侵害本村村民的合法权利,因此,该决议合法有效。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建成区范围内的原集体土地即城中村土地应按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并确权登记。因此,被告根据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造册、颁发证书五个步骤进行,确权结果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无误,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进行登记,依照程序为村委会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为合法有效。三、被告并未将土地确权给他人,也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及三**委会决议、三**道办与中原区人民政府证明等相关材料将土地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仍为三官庙村村民委员会,性质为划拨,并未确权给他人。原告的原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并非被告的私有财产,土地确权为国有之后,原告依然具有使用权,并不影响原告的任何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作为原告不适格。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其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1、三官庙村土地登记申请书(2012年9月29日)一份;

2、土地登记审批表(2012年12月27日)一份;

3、地籍调查表一份(2008年5月8日);

4、地籍调查表一份(2012年9月17日);

5、指界通知九份、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指界委托书七份及相关身份证复印件;

6、权属界限协议书、权属界线图及说明、邮件详情单(编号EH544294315CN)各一份;

7、中原**源局关于三官庙村地籍调查审核结果公告及照片一份;

8、关于注销三官庙村改造范围内所有原土地登记并注销相应土地证书的公告及相关照片;

9、郑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系统专用缴款通知书一份;

10、郑国土资测字(2012)第991、991-1号定界图各一份;

11、情况说明(2012年9月24日三**委会)一份;

12、土地确权登记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当选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13、2012年12月26日中原区国土资源局领证通知书、领证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14、关于三官庙村u0026ldquo;城中村u0026rdquo;改造土地确权和注销原土地登记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及相关附件各一份;

15、证明一份(2012年9月21日);

16、2012年9月29日三官庙村民代表大会关于全村土地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议及附件;

17、证明一份(2012年9月21日);

18、注销三官庙村改造范围内所有原土地登记及相应土地证书的申请一份;

19、2012年10月30日中原区三**道办、中原区人民政府证明;

20、中原区人民政府缴**社保基金证明、缴款票据;中原区人民政府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不存在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证明各一份;

21、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纪要一份[(2012)174号];

22、关于金水区沙口村等19个村(组)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份[郑**(2008)82号]一份;

23、关于同意注销三官庙村改造范围内所有原土地登记并注销相应土地证书的批复(中原政文(2012)113号)及关于同意三官庙村土地上报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中原政文(2012)134号)各一份;

24、关于注销三官庙村改造范围内所有原土地登记及注销相应土地证书的请示(中原国土资文(2012)323号)及关于三官庙村土地上报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中原国土资文(2012)373号)各一份;

25、关于为郑州市中**庙村民委员会办理国有土地初始登记的批复[郑**59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请示处理笺及关于郑州市中**庙村民委员会办理国有土地初始登记的请示(郑国土资文(2012)1125号)各一份;

26、郑州市区建成区示意图、中原区**庙村城中村改造土地利用现状图、测绘资质证书、送达回证、土地登记卡各一份。

上述26份证据证明被告将原三官庙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是依据该村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以及该村委会的申请而作出,并未违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在此基础上颁发的014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确,同时证明原告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而且起诉也超出法定期限。

第三人郑州市中**庙村民委员会述称,1、被告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原告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2、原告主体资格尚待确定。原告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其起诉的依据之一,但该使用权证已经于2012年9月注销,三原告已经将郑州市中原区政府作为被告诉至郑**中院,要求撤销中原区政府的注销决定,并恢复该使用权证效力,该案正在审理中,故本案应当依法中止审理。3、被告的行为符合三官庙村民意愿,534户村民愿意拆迁,表达了拥护政府拆迁的意愿。被告的行为对三官庙村广大村居民是受益性的。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中,第三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1、郑**(2012)第014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

2、三**委会证明一份;

3、三原告宅基地位置图一份。

该组证据证明本案涉案土地位于郑**(2012)第014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范围内。

第二组证据

4、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关于注销三官庙村改造范围内所有原土地登记并注销相应土地证书的公告》照片(共8张);

5、三官**事处信访回复一份。

该组证据证明1、原告宅基地证已于2012年9月29日被中原区政府注销,原告已经丧失了宅基地使用权。2、三官庙村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在三官庙村范围。

第三组证据

6、照片复印件二张,原件一张。

该组证据证明被告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在2013年1月份在三官庙村范围内进行了公告。

第四组证据

7、三官庙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二份;

8、三官庙城中村改造拆迁情况统计表一份;

该组证据证明三官庙村土地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注销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合法的,且决议内容获得97%村民的同意。

第五组证据

9、三官庙村城中村改造房屋建设情况统计表一份;

10、三官庙村城中村改造房屋建设现状照片(共10张);11、三官庙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设计图一份;

12、三官庙村城中村改造过渡费给付统计表一份,

13、三官庙村城中村改造过渡费2014年部分给付凭证。

该组证据证明1、三官庙村城中村改造目前已交付23栋,建筑面积38万平方米,再建10栋楼现已完成9万平方米。2、证明三官庙村城中村改造符合郑州市建设城市规划;3、截止2015年6月30日,长**司针对已签署拆迁协议的村民支付过渡费133601964.28元;4、三官庙村城中村改造符合广大村民和居民的愿望,撤销三官庙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将对村民造成损害。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是:除对第十一份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外,对其余证据或对其真实性不认可或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或对其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或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原告对第三人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第三人所举第一组证据中第一份证据真实性认可,合法性不予认可。对第三人所举第一组证据中第二份证据真实性认可。对第三人所举第一组证据中第三份证据和第二组证据中第一份证据u0026ldquo;三性u0026rdquo;均不认可。对第三人所举第二组证据中第二份证据和第三组证据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对第三人所举第四组证据中第一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对第三人所举第四组证据中第二份证据和第五组证据中第一份证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对第三人所举第五组证据中第二份证据,认为不涉及公共利益且说明开发的房屋已向另外方向建设。对第三人所举第五组证据中第三、四、五份证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且认为与公共利益无关。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原告所举第一组证据中第一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对原告所举第一组中第二份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原告所举第二组证据中第一、三、四份证据和第三组证据中第一、二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对原告所举第二组证据中第二份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对原告所举第三组证据中第三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于本案无关联性。

被告对第三人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且认可其证明目的。

第三人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原告所举第一组证据中第一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对原告所举第一组证据中第二份证据因其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原告所举第二组证据和第三组证据中第一份证据证明目均有异议。对原告提交第三组中第二、三份证据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第三人对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均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

本院查明

关于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确认。对原告提交第一组证据中第一份证据被告、第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第二份证据因无原件核对,本院不予确认。对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第一、二、三份证据,因均系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第二组证据中第四份证据和第三组证据中第一份证据,因系信访答复内容,本院不予确认。对原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中第二、三份证据,因其系房屋被毁现场照片及公安局立案回执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对被告所举证据的确认。对被告提交的第七、八份证据因第三人认可且原告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第十一份证据,原告、第三人均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因均系办理本案所涉土地登记所经程序性材料,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关于对第三人所举证据的确认。对第三人提交第一组证据,因该组证据中三份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对第三人提交第二组证据中八张照片和第三组证据,因能证明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原告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予确认。对第三人提交第三组证据中三官**事处信访回复,因其属于信访回复,本院不予确认。对第三人提交第四组证据中三官庙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因其与其他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对第三人提交第四组证据中三官庙城中村改造拆迁情况统计表和第五组证据,因上述证据能证明涉案土地拆迁、补偿情况和土地利用现状,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何**在涉案土地上曾持有编号为郑中原集用(2008)第0130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12年9月20日,三官**员会召开全体村民代表大会,作出u0026ldquo;关于三官庙村u0026lsquo;城中村u0026rsquo;改造土地确权和注销原土地登记村民代表大会决议u0026rdquo;,该决议内容为:一、同意按照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申请土地按国有土地登记;二、同意注销改造范围内所有原土地登记,并同意注销相应土地证书。该决议附件名为《关于三官庙村u0026ldquo;城中村u0026rdquo;改造土地确权和注销原土地登记村民代表大会人员名单》。该附件中载明了参加村民代表大会的18名村民代表签字。9月21日,三官**事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共同向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证明内容为:三官庙村于2012年9月20日召开的关于三官庙村u0026ldquo;城中村u0026rdquo;改造土地确权和注销原土地登记村民代表大会,村民身份合法有效,决定的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同日,三**委会向中原区国土资源局提出u0026ldquo;注销三官庙村改造范围内所有原土地登记及相应土地证书u0026rdquo;的申请。2012年9月25日,郑州**土资源局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提交中原国土资文(2012)323号《中原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注销三官庙村改造范围内所有原土地登记及注销相应土地证书的请示》,报请区政府依法注销三官庙村改造范围内所有原土地登记及注销相应土地证书,并以公告的形式告知相关权利人。

2008年5月至2012年9月土地管理部门完成对涉案土地的地籍调查。2012年9月29日,郑州**土资源局将对郑州市中**庙村民委会土地地籍调查审核结果予以公告。该公告基本内容为:现将我局对三官庙村土地地籍调查审核结果予以公布,若对公布的内容有异议者,请于2012年10月28日前到中原**源局申请办理复查手续,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即认为上述公布的地籍调查结果有效,将准予上报上级机构登记注册。地籍调查审核结果为,单位名称:郑州市中**庙村民委会,土地坐落:建设路南、华山路西,权属性质:国有,土地用途:建设用地,土地面积(㎡):135640.08。同日,中原区人民政府对区国土资源局作出中原政文(2012)113号《中原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注销三官庙村改造范围内所有原土地登记并注销相应土地证书的批复》,批复同意注销三官庙村改造范围内所有原土地登记并注销相应土地证书,并要求区国土资源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做好注销三官庙村改造范围内所有原土地登记及相应土地证书的公示,保障辖区群众的知情权。同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向郑州市**土地使用者下发《关于注销三官庙村改造范围内所有原土地登记并注销相应土地证书的公告》,并将该公告在公示栏及相关地方予以公示。该公告内容为: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2)174号文件精神,三官**土地将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公告注销该村改造范围内所有土地登记并注销相应土地证书。对以上公告内容有异议者,请于2012年10月28日前到中原**源局申请办理复查手续,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将依法予以注销。同日,三官**员会召开全体村民代表大会,作出u0026ldquo;中原区三**民代表大会关于全村土地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议u0026rdquo;,该决议内容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纪要(2012)174号文件的规定,同意本村土地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本村土地依法确权后,仍归本村村民集体使用,土地使用权确权给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三官**员会。转】制时,土地收益归全村村民所有。三、同意按地籍调查定界结果登记发证。四、按城市规划已建成的道路及河流水面交由市政府统一使用管理,本村不再提出补偿和主张权利。五。确权范围内土地登记发证后,若核实其中存在已征国有土地,同意无条件更正、退还。六、三官庙村民委会会除了申请的15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不再申请其他权利。该决议共附二个附件,附件一名为《地籍调查定界结果》;附件二名为《三官庙村村民代表大会﹤关于全村土地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议﹥表决结果名单》。同日,三官**事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共同向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证明内容为:u0026ldquo;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三官庙村于2012年9月29日召开的关于全村土地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村民代表大会,村民身份合法有效,决议的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u0026rdquo;。

2012年10月29日,郑州**土资源局根据三官庙村的申请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提交中原国土资文(2012)373号《中原区国土资源局关于三官庙村土地上报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请示该村15宗土地已具备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登记发证条件,特报请区政府同意上报。2012年10月30日,郑州市**道办事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共同向郑州**源局出具《证明》,证明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三官庙村,不存在土地权属纠纷,不存在和土地有关的其他不稳定因素。同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向郑州**源局出具《证明》,证明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三官庙村申请办理国有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按相关规定已缴清社保基金。同日,中原区人民政府对区国土资源局作出中原政文(2012)134号《中原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三官庙村土地上报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批复同意三官庙村15宗土地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2012年11月17日,郑州**源局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交《郑州**源局关于郑州市中**庙村民委员会办理国有土地初始登记的请示》,请示为三官庙村民委员会办理国有土地初始登记,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2012年12月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郑**(2012)59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为郑州市中**庙村民委员会办理国有土地初始登记的批复》,同意将已确权的郑州市中原**村民委员会城中村改造用地以划拨方式登记在郑州市中**庙村民委员会名下,用途为建设用地。

2012年12月2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向郑州市中**庙村民委员会颁发了郑**(2012)第04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3年1月1日,郑州市中**庙村民委员会领取了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3年1月21日,三官**员会发布《三官庙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公告》,并将该公告在该村公示栏予以公告。该公告内容为:u0026ldquo;三官庙村土地已经确认为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共十五本,已经发证,土地使用权人为郑州市中**庙村民委员会,地类(用途)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公告如下:1、郑**(2012)第0409号,座落:建设路南、华山路东,使用权面积10970.88平方。‥‥‥。8、郑**(2012)第0416号,座落:建设路南、华山路西,使用权面积135640.08平方。‥‥‥u0026rdquo;。原告何**认为被告将其宅基地转为国有土地和向第三人颁发郑**(2012)04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违法,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涉案土地现已开发建设。三官庙村共计553户村民,截止一审庭审前,已有534户村民签订了相关补偿协议,尚有19户未签订相关补偿协议。从2005年起至2015年郑州市**团有限公司已向三官庙村发放过渡费共计97369551.7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载明:u0026ldquo;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u0026rdquo;。本案中,2012年12月27日,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向第三人郑州市中**庙村民委员会颁发了郑**(2012)第04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3年1月1日,郑州市中**庙村民委员会领取了本案涉案的郑**(2012)第04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3年1月21日,三官庙村民委员在该村公示栏上发布了《三官庙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公告》,将登记在其名下的15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予以公告(其中包含本案所涉郑**(2012)第04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告何**对公告的内容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告何**若提起本案诉讼,最迟应在2015年1月22日前。因此,原告何**关于不知公告内容,而是在2015年2月通过信访才获知被告以三官庙村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为由,直接批准将包括原告在内的宅基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直接为三**委会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诉称,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因原告何**在2013年1月21日已知或应当知道其宅基地已转为国有土地和被告向第三人颁发本案所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故2015年5月5日原告何**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因此,对原告何**关于请求确认被告将其宅基地转为国有土地行为违法和撤销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郑**(2012)04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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