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起诉人赵某某起诉禹州市公安局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收到赵某某起诉禹州市公安局的行政起诉状。赵某某称:2015年8月31日晚赵某某被刘**驾驶的豫K-28456号重型自卸货车撞飞致多处严重受伤,禹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禹公交认字(2015)第068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主要责任,刘**负次要责任。该事故事实证明大货车超载、超速、违章驾驶,责任全在大货车,然而禹州市公安局只字不提大货车的过错,包庇、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处理该交通事故。因为禹州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致使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禹州市公安局理应赔偿。为此请求判令禹州市公安局赔偿起诉人损失40万元,同时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赵某某仅依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证明,基于对该事故认定不服提出行政赔偿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诉讼,缺乏相应的证据和事实根据。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赵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许昌**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