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叶子富诉被告禹州市梁北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我院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子富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禹州市梁北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叶子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子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起诉人赵某某起诉禹州市公安局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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