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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子富诉被告禹州市梁北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子富诉被告禹州市梁北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我院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子富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禹州市梁北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叶子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子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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