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禹州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我院于2015年3月1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禹州市卫生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