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服行政决定一案,我院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