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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委员会申请执行金**行政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计生征决字(2015)第Q0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金**、马**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西计生征决字(2015)第Q0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责令被执行人金**、马**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西计生征决字(2015)第Q0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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