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诉被告扶沟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张*振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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