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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合会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险西华营销部行政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西华**联合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西**残联(2014)149号《西华**联合会处理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西华县营销服务部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残联(2014)149号《西华**联合会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西华县营销服务部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西华县残联(2014)149号《西华**联合会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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