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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丁*与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仿、丁*诉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仿、丁*以该行政纠纷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仿、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仿、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仿、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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