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仿、丁*诉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仿、丁*以该行政纠纷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仿、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仿、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仿、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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