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永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被告永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行政处理一案,原告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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