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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民委员会、后**委员会、西**委员会与太康县国土资源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太康县**民委员会、后**委员会、西**委员会起诉太康县国土资源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康县杨庙乡前街村民委员会、后**委员会、西**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三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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