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不服扶沟县强制戒毒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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