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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司诉商水县政府土地行政管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诉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向商水县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周口**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2014年5月1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诉称:2011年4月和2012年7月,原告分别与河南省**业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建其10﹟、12﹟、6﹟、8﹟厂房,后又签订10﹟、12﹟补充协议。工程完工后至今,该公司尚欠工程款几百万元。后该公司将公司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周口**有限公司,而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河南省**业有限公司原占用土地给周口**有限公司办理了商**(2013)第0434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被告的颁证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商**(2013)第0434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以已与第三人周口**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相应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程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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