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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环诉商水县卫生局不履行行政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环诉被告商**生局不履行行政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向商**生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5月1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因客观原因,认为本案已无继续审理必要,依法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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