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太康县公安局不予重新鉴定通知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太康县公安局不予重新鉴定通知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经与家人协商暂不行使诉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