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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有明诉被告鹿邑县玄武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有明诉被告鹿邑县玄武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愿申请撤诉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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