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罗**、罗**、罗**、袁**、罗**等五位原告起诉鹿邑县人民政府为赵村乡粮管所加油站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罗**、罗**、罗**、袁**、罗**等五位原告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罗**、罗**、罗**、袁**、罗**等五位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罗**、罗**、罗**、袁**、罗**等五位原告的申请符合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罗**、罗**、袁**、罗**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