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平舆县公安局、平舆**派出所户口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以已经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贾**、张*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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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确山县**民委员会不服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王**颁发林权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邓州市构林镇人民政府及樊玉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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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方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张**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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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南阳市城乡规划局、第三人河南省**有限公司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