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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不服被告平舆县公安局、平舆**派出所户口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平舆县公安局、平舆**派出所户口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以已经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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