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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邓州市构林镇人民政府及樊玉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诉被告邓州市构林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樊玉见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收回了为第三人樊玉见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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