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诉被告邓州市构林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樊玉见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收回了为第三人樊玉见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任**与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方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张**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南阳市城乡规划局、第三人河南省**有限公司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方**与南阳市城乡规划局、第三人河南省**有限公司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南阳市城乡规划局、第三人河南省**有限公司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与被告新**办公室不履行房屋征收安置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内乡**输公司与邓州**警察大队公安交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齐**与新野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李**农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戈**与新野县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及新野县种子技术服务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