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新**办公室为不履行房屋征收安置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另一案需申诉解决,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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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南阳市城乡规划局、第三人河南省**有限公司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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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齐**与新野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李**农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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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新野县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及新野县种子技术服务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