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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克庭诉被告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任**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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