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任克庭诉被告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任**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贾**、张*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不服被告平舆县公安局、平舆**派出所户口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确山县**民委员会不服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马*颁发确林证字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确山县**民委员会不服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王**颁发林权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确山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不服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赵**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邓州市构林镇人民政府及樊玉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与被告新**办公室不履行房屋征收安置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内乡**输公司与邓州**警察大队公安交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戈**与新野县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及新野县种子技术服务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方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张**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