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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确山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不服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赵**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确山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不服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赵**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确山**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确**服务中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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