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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确山县**民委员会不服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王**颁发林权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确山县**民委员会不服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王**颁发确林**(2013)第J-J7-j1-002号林**一案,驻马**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裁定指令该案由我院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该林**已到期,已经失去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依法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确山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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