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静诉被告新野县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及被告新野县种子技术服务站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因起诉被告主体错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张**与邓州市构林镇人民政府及樊玉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与被告新**办公室不履行房屋征收安置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内乡**输公司与邓州**警察大队公安交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戈**与新野县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及新野县种子技术服务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新野县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及新野县种子技术服务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齐**与新野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李**农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肜**与新野县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及新野县种子技术服务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生委申执李**、赵**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南**生委申执李鑫*、石**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