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诉被告内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协议,故原告马*军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马**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撤回对被告内乡**管理局之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吴**诉淅川县教育体育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行政裁定书
张**不服镇平县安字营镇人民政府颁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认为镇平县卫生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诉镇平县规划局不服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姜**不服镇平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河南太**团有限公司颁发林权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因对镇平县老庄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不服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某诉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唐河县公安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诉淅川县民政局不服行政颁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诉镇平县石佛寺镇人民政府不服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马**诉镇平县马庄乡人民政府不服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