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淅川县教育体育局,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10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原告马*军诉被告西**民医院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朱国营、张**、朱猛诉被告西峡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杨*、宋**诉被告西峡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赵**被告西峡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南阳正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峡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不服镇平县安字营镇人民政府颁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认为镇平县卫生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诉镇平县规划局不服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姜**不服镇平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河南太**团有限公司颁发林权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因对镇平县彭营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不服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