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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诉淅川县教育体育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淅川县教育体育局,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10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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