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诉被告西**民医院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马*军与被告西**民医院达成协议,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民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对被告西**民医院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原告马**与被告内乡县乍曲乡人民政府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内乡县余关乡人民政府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周**与被告内乡县社会保障局为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因认为被告西峡县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内乡县师岗镇人民政府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诉淅川县教育体育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朱国营、张**、朱猛诉被告西峡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杨*、宋**诉被告西峡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赵**被告西峡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南阳正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峡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