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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阳正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峡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正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峡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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