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正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峡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原告马**与被告内乡县乍曲乡人民政府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因认为被告西峡县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内乡县瓦亭镇人民政府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北京市正通和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诉被告邓州市环保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军诉被告西**民医院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诉淅川县教育体育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行政裁定书
张**不服镇平县安字营镇人民政府颁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认为镇平县卫生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诉镇平县规划局不服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姜**不服镇平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河南太**团有限公司颁发林权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