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正通和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诉被告邓州市环保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就信息公开事宜达成谅解。原告北京市正通和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正通和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原告周**与被告内乡县大桥乡人民政府为不服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内乡县乍曲乡人民政府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内乡县余关乡人民政府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周**与被告内乡县社会保障局为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内乡县师岗镇人民政府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因认为被告西峡县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马*军诉被告西**民医院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朱国营、张**、朱猛诉被告西峡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杨*、宋**诉被告西峡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赵**被告西峡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