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诉被告内乡县瓦亭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原告周**与被告内乡县大桥乡人民政府为不服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内乡县余关乡人民政府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周**与被告内乡县社会保障局为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内乡县师岗镇人民政府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内乡县赵店乡人民政府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内乡县乍曲乡人民政府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因认为被告西峡县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北京市正通和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诉被告邓州市环保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军诉被告西**民医院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朱国营、张**、朱猛诉被告西峡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