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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因对镇平县彭营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不服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因对被告镇平县彭营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不服,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镇平县彭营乡人民政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于2015年6月28日向被告镇平县彭营乡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公开申请表中所列的8项政府信息。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处理决定。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于2015年6月28日通过西峡县邮政局向被告镇平县彭营乡人民政府递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函,要求被告公开申请表中所列的8项主动、重点政务信息。该特快专递由被告办公室工作人员拒绝签收。故诉请法院判令镇平县彭营乡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已在自己辖区内按照法定形式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原告是西峡县人,不在被告辖区内工作、生活,被告是否公开信息并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或原告的什么合法权益受到实际侵害。原告的起诉不成立,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驳回。但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于2015年6月28日通过西峡县邮政局以特快专递向镇平县彭营乡人民政府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获知彭营乡2008年以来享受五保户名单、危房改造户名单及补助详情、批建宅基地总户数、“三公经费”使用详情等8项政府部门应主动及重点公开的政务信息。该特快专递由被告方办公室工作人员拒绝签收,至今也未以任何方式回复原告。

以上事实有原告马**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为1058643045907的快递投递单、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本案中,原告马**向镇平县彭营乡人民政府递交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函中申请获知的八项信息,属于被告依法应当主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在接到原告邮寄的申请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责令被告镇平县彭营乡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马**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列的政府信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镇平县彭营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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