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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唐河**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因认为被告唐**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后,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常平,被告唐**管局法定代表人方**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父亲刘某某、母亲张某某,二人为夫妻关系。而孟*甲系原告的邻居,和原告母亲无任何法律关系。2014年12月3日,原告母亲张某某去世,在办理房产继承过户登记时,发现被告为孟*甲颁发房权证时以原告母亲与孟*甲系夫妻关系为名,冒用原告母亲的规划许可证为孟*甲颁发了30号房权证,被告的颁证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纠正错误的颁证行为。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刘*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2、原告母亲张某某、父亲刘某某户口簿复印件;3、收据6份;4、张某某的唐**(89)第464号建筑许可证;5、张某某的唐**私字第30091号房权证;6、张某某、孟**房屋现状照片;7、申请书、承诺书;以上证据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被告给孟**颁证的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兄弟二人,父亲尚健在。原告的母亲去世后,无证据表明对其母亲遗产的继承过程开始,原告以其个人名义为其母亲名下房产请求变更登记,缺乏相应的证据,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诉称被告为案外人孟*甲颁证时,据以孟*甲提供的其母亲和孟*甲为夫妻关系的信息及准建手续,即使该证据是虚假的,在当时法制不完善的背景下,被告也无权进行实体审查。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审慎义务,被告为孟*甲颁发房权证的行为并无不当,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孟**的唐**私字第30号房屋所有权证存根;2、张某某的唐**(89)第464号建筑许可证;以上证据以证明被告的颁证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7被告无异议,为有效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1、2原告无异议,为有效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父亲刘*某、母亲张某某、弟弟刘*。2014年12月3日原告的母亲张某某去世,生前有房地产一处。1990年,由案外人孟*乙提出申请,并持原告母亲张某某的建筑许可证(该证注明为夫妻关系),被告为孟*甲颁发了唐**私字第30号房屋所有权证,将张某某的房产登记在孟*甲名下。原告的母亲张某某去世后,原告在申请办理房产继承过户登记时,发现被告为孟*甲颁发房权证时以原告母亲与孟*甲系夫妻关系,冒用原告母亲的建筑许可证办理房产登记。原告认为被告给孟*甲颁发30号房权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在诉讼中,原告的父亲刘*某、弟弟刘*放弃对本案的诉讼权利,并承诺放弃对争议房产的继承份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父亲刘*某、弟弟刘*对本案放弃诉讼权利,并承诺放弃对争议房产的继承权,原告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唐**管局对本辖区域内的房屋登记是其法定职责,被告在颁发房权证时,没有履行认真审慎的义务,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导致房产错误地登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依职权对该房屋是否变更登记进行认真审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责令被告唐**管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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