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海诉被告社旗县养老保险管理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海诉被告社旗县养老保险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代理人连奇、渠运发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海诉称,2010年12月18日,原告按特殊工种退休,2011年起领取退休金,按国家规定,应享受特殊工种折算工龄的待遇,被告一直没有执行。原告经过上访信访,没有得到解决。于2015年8月向社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以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特殊工种折算工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提供了以下证据:退休批复文件,国发(1978)104号文件,**务院企业养老保险规定,用以证明原告退休应该享受特殊工种折算工龄待遇。

被告辩称

被告社旗县养老保险局辩称,原告退休审批表明确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国家规定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后不折算工龄,**劳社养老(2006)26号文件第七条,各种折算工龄均不视同缴费年限。原告起诉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应驳回原告起诉。为此,在法定期间提供了以下证据:1、退休审批表及养老保险计算清单,用以证明原告退休时知道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原告已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国*(1978)104号文件,国*(1997)26号文件,国*(2005)38号文件,豫政(2006)29号文件,**劳社养老(2006)26号文件,用以证明发放养老保险金的符合规定。

经庭审质证,双方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为有效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1951年12月18日生,1973年10在社旗县化肥厂参加工作至退休。2010年12月18日,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刘**按特殊工种退休,12月20日刘**填表签名申请退休,该表显示“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12月31日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原告退休,自此,被告社旗县养老保险局向原告发放养老保险金。为折算工龄问题,原告于2015年8月向社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以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原告又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系特殊工种于2010年底退休,其退休审批表显示“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国*(2005)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豫政(2006)29号“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劳社养老(2006)26号文件第七条“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各种折算工龄均不视同为缴费年限”。故,原告要求按特殊工种折算工龄给付养老金待遇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