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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刘沟村委大下许村民组与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刘沟村委小下许村民组林地权属争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刘沟村委大下许村民组与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刘沟村委小下许村民组林地权属争议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刘沟村委大下许村民组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刘沟村委大下许村民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刘沟村委大下许村民组撤回起诉;

二、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刘沟村委大下许村民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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