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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芹诉被告桐柏**险中心及第三人桐柏宏**限公司医保待遇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芹诉被告桐柏**险中心医保待遇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何*芹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撤回对被告桐柏**险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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