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芹诉被告桐柏**险中心医保待遇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何*芹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撤回对被告桐柏**险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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