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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余**、黎**、刘**、李**诉被告罗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正产、余**、黎**、刘**、李**诉被告罗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履行职责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五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余**、黎**、刘**、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余**、黎**、刘**、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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