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正产、余**、黎**、刘**、李**诉被告罗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履行职责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五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余**、黎**、刘**、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余**、黎**、刘**、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李**诉潢川县人民政府、潢川**理中心行政赔偿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
余**诉潢川县人民政府、潢川**理中心行政赔偿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桐柏县房产管理中心及第三人中国人寿**桐柏支公司房屋所有权登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刘沟村委大下许村民组与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刘沟村委小下许村民组林地权属争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何*芹诉被告桐柏**险中心及第三人桐柏宏**限公司医保待遇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史*慧诉被告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颁发退休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小锁诉被告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颁发退休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诉被告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颁发退休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潢川县人社局)行政不作为争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委会要求确认桐柏县人民政府桐集建(94)字第12000471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无效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