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李**被告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息县房地产管理所,第三人李**房屋登记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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