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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等22人、张*等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蒙安昂等22人因土地挂牌出让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武汉**民法院(2014)鄂**行终字第001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蒙**等22人申请再审称,1、蒙**等人的土地即使没有被出让但被挂牌了,也是有利害关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原审遗漏审理出让的挂牌方式是错误的。2、蒙**等22人房屋所在地块事实上一并打包在P(2012)082号地块中被武汉**划局一并挂牌出让了。3、武汉**划局一并挂牌出让行为已经给蒙**等22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后果。4、原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为何不对再审申请人房屋地块被挂牌了并由武汉惠**限公司竞得予以查明、解释。因此,蒙**等22人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指令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再审申请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市国土规划局2012年8月24日挂牌出让的……蒙安昂等23人所有的房产地址……属于控制用地D32地块,不在前述开发用地K1至K10范围内”,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武**(2012)180号-D32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等证据证明。蒙安昂等22人提交的《武汉**划局信息公开答复书》(第2013260号)、阳**(2014)1号《关于汪**反映拆迁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关于郭**反映墨水湖北路172号因两证房事宜的信访答复意见书》、编号42455011393225109032《答复意见书》,均不能证明其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的房屋位于武汉**划局2012年8月24日挂牌出让的地块的范围之内。原审法院对武**(2012)180号-D32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武汉**划局信息公开答复书》(第2013260号)等证据的审查与采信,符合《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依据充分,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综上,蒙**等22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蒙安昂等22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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