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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武汉市**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抄诉被告武汉市**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管理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抄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国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国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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