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盛**与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盛**因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盛**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