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盛**因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盛**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潘*与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与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方**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武汉市**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汉市**道办事处蔡店村腊梅榜村民小组与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乔**与武汉市**管理处、武汉**险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陶**、陶**与武汉市**管理处、武汉**险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佑学与武汉市**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邱**与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