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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与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邱**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并组织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审查查明,2014年8月28日,原告邱**因其房屋被他人强制拆除电话报警;2015年1月7日,通过邮件书面申请被告履行查处职责。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不作为违法,请求判决确认被告的不作为行为违法。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未答辩,但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作刑事立案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邱国见所诉警讯,被告已立为刑事案件侦查,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邱**对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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