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抄诉被告武汉市**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管理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抄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国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国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武汉市**道办事处蔡店村腊梅榜村民小组与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乔**与武汉市**管理处、武汉**险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陶**、陶**与武汉市**管理处、武汉**险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佑学与武汉市**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邱**与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裁定书
李**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叶**不服武汉市新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费年限认定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判决书
陈**、叶某某与武汉市某某规划分局行政回复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曾**等四人与武汉市某某保险管理处工伤保险待遇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