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等四人与武汉市某某保险管理处工伤保险待遇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甲、虞某某、张某某、曾**不服被告武汉市某某保险管理处工伤保险待遇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曾某甲、虞某某、张某某、曾**因庭外和解,于2015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甲、虞某某、张某某、曾**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某甲、虞某某、张某某、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某甲、虞某某、张某某、曾**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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