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甲、虞某某、张某某、曾**不服被告武汉市某某保险管理处工伤保险待遇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曾某甲、虞某某、张某某、曾**因庭外和解,于2015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甲、虞某某、张某某、曾**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某甲、虞某某、张某某、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某甲、虞某某、张某某、曾**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