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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武汉**邮政局、武汉**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立春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邮政局、武汉**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恢复工作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立春以起诉材料诉讼请求内容缺项漏项,失去诉讼请求的意义为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自愿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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