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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硚口区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武汉市硚口区沈家庙上河街原11号砖木结构房屋五间系原告家房产,1958年私改两间房,1966年自留三间房也被无偿接管。1987年7月10日,根据硚政房(1987)50号文“关于发还留房产权的通知”文件,硚口区政府、硚口区房地局应向包括原告在内的五人发还前述五间房的产权,但在实际发还过程中,只发还三间房。此后原告多次与硚口区政府、硚口区房地局等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将未发还的两间私改房发还原告。被告于2015年4月27日回复原告称:未发还的两间房因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符合国家私房改造政策,无遗留问题,不予处理。原告故要求被告公开私房无起点改造的法律依据。6月12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告知书,以“原告申请公开的私房无起点改造的法律法规依据信息为国家秘密,不予公开”为由拒绝公开。原告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硚口区政府9月21日作出硚复决字(2015)第1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原告申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无起点改造的法律法规依据的信息。

被告辩称

被告硚**管局辩称,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中涉及的硚口区沈家庙上河街原11号房屋其中两间房在1958年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现原告对上述房屋的处理有异议,要求信息公开与被告硚口区房管局发生争议,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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