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硚口区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武汉市硚口区沈家庙上河街原11号砖木结构房屋五间系原告家房产,1958年私改两间房,1966年自留三间房也被无偿接管。1987年7月10日,根据硚政房(1987)50号文“关于发还留房产权的通知”文件,硚口区政府、硚口区房地局应向包括原告在内的五人发还前述五间房的产权,但在实际发还过程中,只发还三间房。此后原告多次与硚口区政府、硚口区房地局等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将未发还的两间私改房发还原告。被告于2015年4月27日回复原告称:未发还的两间房因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符合国家私房改造政策,无遗留问题,不予处理。原告故要求被告公开私房无起点改造的法律依据。6月12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告知书,以“原告申请公开的私房无起点改造的法律法规依据信息为国家秘密,不予公开”为由拒绝公开。原告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硚口区政府9月21日作出硚复决字(2015)第1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原告申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无起点改造的法律法规依据的信息。
被告辩称
被告硚**管局辩称,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中涉及的硚口区沈家庙上河街原11号房屋其中两间房在1958年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现原告对上述房屋的处理有异议,要求信息公开与被告硚口区房管局发生争议,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