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宜诉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宜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硚**管局)、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所继承的合法私房在1978年11月被非法没收,原告及家人多年来一直向各级政府申诉与走访,但被告硚**管局都以文革后被政府接管的私房无政策不能处理为由,至今拒绝归还。2015年6月23日原告向被告硚**管局邮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别要求“公开1978年国家经租(办理领款)的记录信息”及“公开申请人1995年曾于市房管局协商解决房屋的有关文件及签字的记录信息。”7月13日,被告硚**管局作出告知书称“你申请公开的有关文件及签字的记录信息,房屋交接领取经租定息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原告于7月25日向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9月21日,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作出硚复决字(2015)第13-3号复议决定,维持被告硚**管局的告知书。原告认为被告硚**管局作出的告知书及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均违法,故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硚**管局《关于彭**申请信息公开信访件的回复》。2、判定被告硚**管局限期书面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硚**管局辩称,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辩称,被告具有行政复议职权,并已依法履行该职责。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中涉及的硚口区中山大道原63号、65号及三乐里79号等房屋在1978年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1995年又被撤销社会主义改造。现原告对上述房屋的处理有异议,要求信息公开与被告硚口区房管局发生争议,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因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故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的复议行为亦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