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或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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