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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诉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或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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